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五)《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 年4 月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 年11 月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本书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一章“总则”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