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说我们已经完全认识了某个对象(或某个行为)的纯粹本质内涵,或这些内涵的既定秩序或语境,那么,这种认识的突出之处就在于,它同对“偶然”的此在王国的一切认识根本就是两回事:它是终极性的,不容许增多,也不允许减少,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严格自明的认识;反之,对(不管是通过直接感知或是经过推理而揭示出来的)偶然此在的一切认识,却至多只能对新的经验,确切地说,对扩大了的推理语境有猜测的自明性或有限的自明性(客观上讲,就其判断形式而言,就是概率性认识,而非真值性认识)。〔其次,〕它是这样一种认识,称得上是“先验”(判断),适用于该本质的所有此在者,包括我们眼下已经熟悉或根本还不了解的所有此在者。就此而言,一切真正的先验性都是本质的先验性。最后,作为纯粹的本质认识,它既可以在这种本质的实际此在对象身上进行,也完全能够在有关本质的虚构共在中得到实施(通常更容易一些)。比如说,如果我把实际上并非生动的东西通过粉饰(T?uschung)认为是生动的,那么,粉饰行为中所认为的对象的生动性便是一种虚构,所以,生动的本质既包含在对实际的生动事物的知觉直观中,同样也内涵在虚构中。至于绝对存在,它的本质和此在显然是浑然一体,所以按照从前边所说有关本质和此在区别及有关二者的真值命题,对于绝对存在需要补充交待的是,由于它在概念上不依赖于其他一切存在,因此其此在也并非偶然;倒不如说,其此在肯定是源自其自身的本质,而且(不管其本质如何),都只得如此。所以,一切相对存在者的内部本质和此在的区分虽然是在体意义上的,而且扎根于事实自身的存在中,并非立足于我们的理智中,可是,相对于绝对存在者而言,这无论如何都是认识主体所做的相对认识,此一在和本质在绝对存在中合而为一,但其前提是,根据从认识角度对此在和本质所作的相对区分,只能是此在由本质所派生而来,而非反之本质源于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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