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乱动员案”通过之后,对于如何实行“戡乱动员”,国民党内部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可继续实行1942年公布的《国家总动员法》,“集中全国人力物力,达成军事第一胜利第一之目标”;也有人认为,《国家总动员法》是为应对对日抗战而制定,继续沿用于“戡乱”,有使中共成为交战团体之顾虑,不如另订“实施纲要”较为方便与灵活。结果后一种意见得到多数人的支持。7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规定在“戡乱动员”时期,应积极动员兵役、工役及各项资财,凡有规避妨碍之行为均应依法惩处;怠工、罢工、停业、关厂及其他妨碍生产及社会秩序之行为均应依法惩处;对于日用品价格、工薪及物资、资金、金融业务,得加以限制或管理;对于煽动叛乱之集合及其言论行动,应依法惩处。根据这个纲要,随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实行“戡乱动员”的具体政策措施。27日,国防部命令各地警备司令部,对游行、请愿、罢工、罢课之处理,除出动警察外,必要时可出动宪兵、警备部队协助;如发生暴动抗乱情事时,警备部队可在请示当地最高军事长官后出动镇压。11月1日,行政院公布《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规定禁止罢工怠工,遇有劳资纠纷,由县市政府设立劳资纠纷委员会裁决,并得强制执行。12月6日,教育部公布《学生自治会规则》,规定学生自治会不得参加校外团体活动或有校际间联系组织,校方可审核撤换其负责人,并可在其违反规定时撤销解散之。9日,行政院公布《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国防军事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征兵征粮;征调、征用或租用企事业单位员工和民间运输工具器材;必要时得停止或酌减客货运输;国营工厂生产应优先供应军用;民营工厂生产应以军需为要求,可以征用改造等。当局制定这些办法的目的,在于稳定后方形势,控制反对力量,动员社会资源,进行反共战争,其中军事动员和经济管制方面的规定基本得以实施,但对于学运、工运的控制和民营经济的动员成效则不如预期,尤其是中共领导的城市学生和工人运动仍然此起彼伏,动摇着国民党后方的稳定,其中主要有:1947年11月浙江大学学潮,1948年1月上海同济大学学潮,4月和7月北平学潮,6月全国性反对美国扶植日本的学潮,1947年9月上海电力工潮,1948年2月上海申新工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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