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起作用的力量是在活动中确定的。而这种确定性的原因,部分地在力量本身,因为它只能被设想为一种特殊的,自为地持续存在的东西;部分地在力量之外,因为它自身的规定性只能被设想为受制约的规定性。
一朵花从地上长出来,我由此推论出自然中有一种发育力量。但我所以认为有这样一种发育力量,只是由于我看到这朵花或别的花存在着,看到一般的植物或动物存在着。我只能通过力量的作用来描述这一力量,对我来说,这力量不是别的,正是引起这一作用的东西,正是产生花、植物、动物和一般有机体的东西。我还要进一步断言,如果在这个地方能生长出一朵花来,而且长的正是这种确定的花,那么,这就只能是由于这里具备了能够使这朵花生长所必需的一切条件。但是,把能够使这朵花生长的一切条件都这样结合起来,我还是不能解释这朵花的现实性;因此,我不得不假定还有一种特殊的、自发的、原始的自然力量,具体地说,就是有一种产生花的力量;因为一种别的自然力量在相同条件下可能产生出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这样我就有了关于宇宙的下列观点。
如果我把一切物都看成一个整体,看成一个统一的自然,那就只有一个统一的力量;如果我把一切物都看作单个东西,那就有许多力量,这些力量按照其内在的规律发展着,体现为它们所能体现的一切可能的形态。自然中的一切对象都只不过是那些采取某种规定的力量而已。每一单个的自然力量的表现之所以都是被规定的,即变为它所是的那样,部分地是由于它的内在的本质,部分地是由于它自身以往的表现,部分地是由于与它相联系的一切其他自然力量的表现:但是,它与一切都有联系,因为自然是一个相互联系着的整体。每一单个的自然力量都是由这一切不可抗拒地规定的;只要它按照其内在本质是它所是的那样,只要它在这些情况下表现自身,它的表现就必然会有它所产生的那种结果,并且它决不可能与它所是的那样有丝毫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