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伦理现实性与原初价值意识的事实
伦理价值不是在人的行为中被发现的。相反,为了辨别行为是符合还是亵渎伦理价值,人们必须事先了解关于这些伦理价值的知识。在这一点上,伦理学研究绝不能指望通过纯粹分析使道德原则变得一目了然。这就是伦理学的根本难题所在。价值的发现必须采取另一条路线,仅是各种实例的现实性无法成为我们的向导。
如果我们尽力来刻画这种境况,那么探究伦理原则的道路就会被完全切断。而在没有任何进一步的反思之前,人们感到自己无法勉强达到伦理原则。即使人类行为的事实不能揭示出这种伦理原则,我们所能调动的也不单单是这些事实,还有与这些事实相伴随的评价意识。这种评价意识不是对原则的意识,也不是对价值的纯粹把握,而是一种价值感,是一种更清楚或更模糊的对实际行为之有无价值的了解。
这种认识(即评价意识)在对事实的评价中已被预设,但这并不意味着一种恶性循环。原因是,我们寻找的是其理想个体性中的价值结构,但这只有在预先假设了这种对理想个体性的意识是未分化的,并且常常是模糊不清的,以及预设了意识到实例中大体上含有某种价值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因此,这种依附性的模糊意识——它不可避免地要成为哪怕是哲学探究者的指南——同样属于事实的领域。但是,该意识的伦理表象不同于本体论意义上的实在。二者同样都是真实的,不过,后者包含了一种更本质性的要素。在这里,问题发生了转变。这两种真实共同拥有着根本的和本体论的实在结构。行为与品性对于真正的人来说是真实的,正如质量和运动对于真正的物体来说是真实的一样。但是,除此以外,对于人来说还有一些其他的真实,它们并不是根据存在的法则构建起来的,而是伴随着人的价值情感,包括拒绝与接受,谴责与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