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这场学术盛宴的背后,已经有学者开始对此进行相应的冷思考,仅仅复制法国经验真的有用吗?有学者提出“解决行政审判所面临的问题,根本出路不在于设不设行政法院,正如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出路不在于设立执行局是一个道理”。[7]也有学者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更加深刻的理解,“要走出行政诉讼的困境,除了司法制度自身的完善,还有赖于一个能够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的市民社会的成长,有赖于民主、宪政的完善。”[8]更重要的是,行政法院是法国特殊社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直接移植行政法院制度,在当下面临司法体制、宪法依据等各方面的困境,社会成本、时间成本巨大,短时期内恐难以成行。
一、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建立源于法国的社会背景和独特的三权分立理念 法国行政法院能够取得理想效果的首要原因在于其本国的深厚的社会背景。法国被称为行政法的母国,在世界上最早建立行政法院,它开创了行政法院制度的先河。法国之所以设立行政法院主要是为了防止司法权介入并控制行政权。法国大革命之前,资产阶级势力逐渐强大,掌握着法国的行政大权。而当时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封建贵族们利用普通法院阻碍政府工作,维护专制统治。为了对抗旧势力,资产阶级在大革命后创设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系统,使得行政机关有了独立的行使审判并不受普通法院干涉的权力。经过多年的改革,出台了很多法律规定,行政法院制度逐步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