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办婚姻与门当户对的婚姻观 中国古代的传统婚姻程序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首要的。在明代也不例外,婚姻的前提是父母之命。因为根据《礼记·昏义》中所讲述的是:“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当时人们对婚姻的认识不是男女之间因有了爱情才产生婚姻,婚姻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繁衍子嗣,继承家族的香火。即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就使得婚姻的当事人失去了自主择偶的权利,而作为家族的代言人——父母就必然责无旁贷地、名正言顺地成了儿女婚姻的决策人和包办者。对当事的男女青年来讲,婚姻几乎成了外在的东西,婚姻被无情地淡化了。万历《大明会典·户口·婚姻》中对此有详严的规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总之无论如何,婚姻的当事人是无权对自己的婚姻做主的,一定要有人包办方行,而婚姻当事者本人同意与否,倒不是必要的条件。仅有极少数开明的父母,有时在形式上征求一下已成年子女的意见,但绝大多数的父母是不征求子女的意见的,甚至将在襁褓中的孩子指腹为婚。子女只能顺从父母的意志,不能反抗,因为法律和社会舆论都承认和支持父母的这种权利,而不承认子女本人对婚姻可以有自主权,子女的反抗倒成了违法的,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并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反抗父母包办婚姻常常以失败告终。就是婚姻当事人的祖父母、父母都故去了,成年的婚姻当事人仍没有婚姻的自主权。主婚权操在当事者的亲人伯、叔、姑、兄、姊、外祖父母手中。上述排列顺序只有前一顺序人不在时,后一顺序的人才能递补获得主婚权。明统治者认为只有如此,通过父母的“命婚”直接控制儿女的婚姻,才能防止门户不当和枉乱失节等玷辱门楣的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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