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学生与学校之间多元法律关系的形成。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不再是大一统的行政关系,而是向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分化,并按照法治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两类:一种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即由行政法调整的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其特点包括:①学校是经由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教育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依法享有教育行政管理权力,对其教育管理职责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②学校与学生之间通常处于命令与服从的不平等地位。③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双方不能自定权利和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在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学生奖励、学生纪律处分、学历和学位证书的颁发等活动中,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平等基础上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其特点包括:①它是由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②学校与学生相互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③它是学校和学生作为民事主体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对另一方进行强迫。④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双方对对方既有权利又有义务。在教科书提供、教学设施提供、饮食和住宿提供、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等活动中,学生与学校之间形成典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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