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在伊斯兰的处境
20世纪70年代,随着收入的提高,很多伊斯兰国家都经历了激烈的民族主义运动,银行意识到,一方面必须遵守宗教法,另一方面要把握因大笔资金流入而出现的盈利机遇。伊斯兰传统和西方银行传统交汇,这让欧洲数百年前有关利息的争辩死灰复燃。结构化金融有助于传统和现代的融合,这与二十五年前美国住房金融的情况如出一辙。
《古兰经》的禁令毫不含糊:“信徒,不可贪图高利贷,不可两倍或四倍增加(借出金额)。履行对真主的诺言,辉煌指日可待。” 和基督教传统不同,在《古兰经》中,“利息”等同于“高利贷”,这两个术语是通用的,因而避免了对复利的困惑。宗教法的禁令不容修改,更不容违背。然而,在伊斯兰教传入阿拉伯之前,复利对于阿拉伯人而言,简直就是家常便饭,只不过,他们沿袭的是最原始的“翻倍”做法。
两个案例可以充分说明在对待利息一事上,基督教传统和伊斯兰传统的对立。圣伯纳德(Bernard of Clairvaux)初次看到巴黎正在兴建巴黎圣母院,他惊叹道:“财富招来财富……金钱吸引金钱。”巴黎大主教把放高利贷者捐赠的钱用于教堂建设。在7世纪伊斯兰教传入之前,沙特阿拉伯最神圣的庙宇克尔白 就曾修缮,但却规定,不得接受任何以高利贷为基础的收入捐赠,并明确,只能用“干净的财富”。换言之,阿拉伯人一早就认为高利贷收入是肮脏污秽的,那些从事高利贷的人常被称为“阿拉伯异端分子”。 当伊斯兰教站稳脚跟后,高利贷就被彻底禁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