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构建私人部门间的竞争机制。所谓私人部门间的竞争,也就是私人企业之间、非营利组织之间或者私人企业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竞争关系。“在一定的技术条件和制度安排能引致‘排他成本’降低的情况下,纯公共物品由私人提供不仅可行且更有效率。”[11]在社会服务中政府将某些社会服务的生产任务通过合同招标、购买等形式外包给私人部门,这样私人部门为取得合同就会相互形成竞争。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将一些后勤业务,如环卫清扫、医疗卫生、消防救护、职业培训等出租或承包给不同企业,形成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以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供给效率。建立私人部门间的竞争机制,一是扶持行业中介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事业,培育社会服务的社会载体。二是制定社会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竞争规则,维护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可以在采取建立新的竞争实体、服务分割、控股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分割等非垄断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完善政府管制,利用开放基础设施、批发价格控制、零售价格控制、分散化经营等形式推动私人部门之间的竞争。主要方式有:政府购买、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政府补助、凭单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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