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情感放纵往往导致形式的松散,形式松散反过来又助长情感无关拦的泛滥,亦引起语言的不纯、庸俗及低级趣味。初期白话新诗的此种缺陷所致就大大削弱了诗的形式美和有用性。而诗的格律规范正是适应着调整理性与情感的关系使之平衡或缓和的要求而出现并发展着的。新月格律诗作为全面的理论主张和实践就不仅意在纠正初期新诗形式上的枝蔓,而且旨在提倡含有普遍性、理智化的情感以对抗感伤情绪以及非理性观念,期望在“无治”的诗界建立一种永恒的程序以完整消弭混乱,其武器就是理智和优雅,而严谨的格律犹如框架,精练的语言极富含蓄,正好满足这种需要。
杜荣根:《论现代格律诗的嬗变和发展》,载《学术月刊》,1987(7)。
4.从坚定的诗歌本体观出发,新月诗派提出了“理性节制情感”的美学原则与诗的形式格律化的主张,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新月诗派认为,“如果只在感情的旋涡里沉浮着,旋转着,而没有一个具体的境遇以作知觉依皈的凭借,这样的诗,结果不是无病呻吟,便是言之无物了”。因此他们反对在诗歌中感情的过分泛滥,主张理性节制情感——不论是抒发个人感情的自我表现,还是对社会黑暗的直接揭露,都在应该节制之列。从这种美学要求出发,闻一多视感伤浓重、感情放纵的《红烛》为“不成器的儿子”;徐志摩也收敛起“山洪暴发”般的诗情,认为“情感不能不受理性的相当节制与调剂”。为实现“理性节制情感”的美学原则,他们在诗的艺术表现的理论与实践上都作了新的尝试。首先是客观化的间接的抒情方式的创造。一方面变“直抒胸臆”的抒情方式为主观情愫的客观对象化;一方面对个人情感着意克制,努力在诗人自身与客观现实之间拉开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