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之差,结果可完全不同。
如果只是调戏,在汉代,其实都称不上犯罪,因为春秋战国时期,楚庄王的臣子唐狡调戏楚庄王的妃子许氏,结果楚庄王都容忍放过了他。
直到明清时期,调戏女子,根据所造成的后果,才开始给予不同的处罚。
但如果是强占,这在古代,可是重罪!
宋代以后,只要男子犯下强占女子的,统统死刑,绝不姑息。
唐代至宋代之间,则取决于对女子造成的伤害,未造成伤害者,处以流放处罚,造成伤害者,则处以绞刑。
唐代以前,虽然没有强占一说,但通通算在通奸里面,那么通奸怎么处罚呢?
那就是没收作案工具!
所以听了天缺的话,张明才会有此一问。
天缺回道:“据属下探查,事发于襄阳城外,一处村落的一户百姓家中,那百姓家里的女子在方圆几里都是出名的美貌。”
“那日张公子在城内饮酒,之后与一众青年才俊去城外狩猎,因天色渐黑,便在那村落中借宿,第二天发现的时候,张公子便在那女子床上,那女子则哭诉被人强占了身子。”
“不过张公子自称,他是酒意上头,实际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他本人并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