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现在要更注意合同里面的预见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法律规定中,双方发生了问题,合同就是唯一的依据啊。现在有《交易法》、《国际贸易法》,应该是有法可循的,关键是我们能不能定得更准确。我觉得这是大有可为的,操作性非常强。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央开始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要求货币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一时间,地方债、民间金融迅速放开,但是这个没有法律依据,到底地方是怎么发行、发行多少、担保的制度如何?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购买的人对于风险的预见性就不可而知,这种问题应该是从完善法制来推进。我们国家往往是因为改革,促进一些措施,先做后立法。实际上就是行政权力太大了,有些做法我不赞同。所以,虽然中国的金融问题不像美国的次贷危机那样巨大,但是中国金融监管的问题依然堪忧,风险还是不能忽视的。
现代金融体系既高效配置资源又可分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