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树立民办教育的法治基本理念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生效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治的前提是“良法”,关键是法律信仰,是法律的普遍遵守。因此,民办教育法治化必须先从观念这一基础着手。一是必须树立“良法”观念,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具有民主性;必须符合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同时也须符合我国的传统美德和现代的新道德。二是需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树立维护教育法律权威的意识,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强烈的愿景并愿为之付出艰辛努力,这种努力是民办教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保障。
(二)完善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治的前提是法律制度,民办教育法治化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民办教育法律制度基础之上。教育的普及和发展正是在法律的保护与促进下才实现的,教育的法制化本身也必然会进一步促进法律的完善与发展。[32]增强立法的计划性和主动性,立法机关组织专家学者需从总体上、宏观上、法理上对民办教育法律体系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构建民办教育法律体系的科学合理的建议,妥善安排涉及民办教育的相关问题,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针对颁布实施的政策措施,认真及时总结经验,针对民办教育相关问题制定近、中、长期规划,形成不同层次、不同法律位阶、层次鲜明、协调一致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地方性法规,形成衔接有序、自洽配套的操作性强的民办教育法律体系。此外,国务院、有关教育行政部门仍需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教育部门需制定一系列实施细则,为各级民办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依据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