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情形下的私人救济权。正当防卫的正面功能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鼓励和支持公民在面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淫威时不用惧怕,敢于挺身自卫,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依靠民众力量维护法律秩序。但是,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发生很多认识偏差:由于最终进入刑事司法评价视野的案件,都是防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司法人员总是优先从防卫结果出发思考问题,在认定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时习惯于事后“算经济账”,认为只要有防卫结果就属于防卫过当,对大量防卫手段虽具有必要性,但防卫结果造成较重或重大损害的情形,不愿意也不敢于认定正当防卫,导致过于扩大防卫过当范围、限缩正当防卫适用空间,正当防卫成立可以说“难于上青天”,这与立法上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相悖。“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的提出,可以说让司法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有了主心骨,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敢于依法准确宣告正当防卫的成立,有利于破除司法上不敢担当的思想藩篱;同时,遵循这一理念,也有利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纠正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上的一些误区。